近年来,税务合规建设成为企业更为关注的话题。一方面,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精准监管,税务监管的能力水平明显增强,这对企业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税务合规不仅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应有之义,更是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主动遵从税法的良好局面不断拓展。实现税务合规不仅需要企业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备案管理、税务风险评估等事项,还要特别关注一些复杂交易事项能否正确适用税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来说,税收事先裁定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升税务处理的准确性、确定性与稳定性,从而有效避免因税法适用问题而产生税务风险,对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税收事先裁定是助力企业税务合规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应纳税人请求,对纳税人预期未来发生的、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作出适用解释并出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现代经济活动复杂多样,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与企业的经营行为一一对应或穷尽所有经济活动的税务处理。这使得企业在计划进行一些复杂或新型的经营交易事项时,可能面临适用税法不确定的问题。此时,仅依靠企业自身对税法的理解进行税务处理,难以确保合规性,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事先裁定为企业提供预期活动税务处理的确定性意见,可帮助企业有效化解这一难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相关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各国在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具体细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基本内容框架及主要程序方面具有一些共性。从受理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税收事先裁定的受理范围聚焦在相对复杂的涉税事项,或对纳税人而言比较重要且实施可能性较大的预期事项方面。从受理主体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由主管税务机关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从裁定程序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明确设置了从书面提出申请到审核受理再到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等操作流程,确保裁定程序严格规范。从裁定效力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明确事先裁定对税务机关具有单方面约束力,但如果纳税人在向相关部门披露信息时存在关键信息遗漏或有意隐瞒,或裁定所依据的税法被废止或变更时,裁定不再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从裁定信息公开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会在官方公报或网站公布隐去申请人身份和敏感信息后的裁定,供其他纳税人参考。

 

虽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不完全相同,案件处理数量也有较大差异,如法国每年处理税收事先裁定案件的数量超过万件,而新西兰每年处理税收事先裁定的案件仅有80 件左右,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减少税务争议和诉讼、提升税收确定性等方面均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探索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具体实践
在实务领域,我国税务部门围绕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
早在2012 年,国家税务总局已与一些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就未来预期发生的某些重大涉税事项可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之后,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 号) 和《“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税总发〔2014〕29 号)等文件中多次提出,针对大企业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2015 年1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在立法层面提出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界对该制度的设计细节争论较大而未被采纳。2021 年3 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税务部门的制度探索提升为国家层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体系化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各地税务部门的实践也属于散发、试点阶段。早期的地方试点主要是针对特定企业的个案,聚焦于处理个别大企业重组、股东收益支付、关联交易等复杂税务问题。后有一些税务部门制定了实施税收事先裁定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制度性试点。比如,2021 年广州、深圳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大型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上海、北京、重庆三地税务部门分别在2023 年、2024 年发布税收事先裁定工作试行办法,将试行范围提升至省级辖区层面;宁波、雄安新区、茂名等地税务部门也相继发布税收事先裁定规范或管理办法。
税收事先裁定能够帮助经营主体明确未来经济交易的税收安排或税收成本支出,有利于其规划经营活动,促进高质量发展。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三个裁定案例为例,对A企业的事先裁定明确,其重组交易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B企业的事先裁定明确,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取得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其被收储土地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对C企业的事先裁定明确,其在破产重整业务中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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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省税务系统结合实践不断规范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与稳定性,助力企业税务合规管理,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图为珠海市税务部门为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上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税收事先裁定助推企业税务合规的思考

税收事先裁定在增强企业税收确定性、助力企业税务合规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我国试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税务部门较少,真正能够获得事先裁定服务的企业也并不多。为进一步发挥该制度在助力企业税务合规方面的作用,亟须解决以下问题。
缺乏上位制度作支撑。目前,基层税务部门试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主要依据《意见》及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相关文件,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这就导致一些税务部门倾向于采取谨慎态度,试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意愿不强。同时,由于试点事先裁定制度的税务部门在受理范围、处理流程、裁定形式、后续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也会影响企业在不同地区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结果。
尚需稳定的行政资源作保障。税收事先裁定处理的往往是企业涉税交易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税务部门需要深入研究分析,工作量大且对裁定质量要求较高。但目前基层税务部门尚未专门设置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干部处理裁定事宜,而是在受理纳税人裁定申请后,从内设处室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或项目组等临时性组织从事相关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先裁定工作质效。
税收事先裁定案例的内容公开不够完善。目前,部分税务部门发布税收事先裁定案例时,将企业名称公开,而简化所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实际上,为保护企业隐私,可隐去企业名称,而更多公开具体税收问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等内容。这不仅能为其他税务部门裁定相关涉税问题提供参考,也可让更多纳税人了解类似税务问题如何准确处理,提高其做好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的能力水平。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加强税收事先裁定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助力企业税务合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指导性规范,为税务部门开展事先裁定提供制度支撑。理想状态下,应通过立法来确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从实践看有一定难度,故可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指导性规范,明确事先裁定受理范围、申请与受理要求、裁定处理的组织与程序、裁定出具时限与效力、信息公开要求等。
加强裁定机构、人员等行政资源保障配备,以满足扩大受理规模的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资源、处理能力与确保税法适用准确性等,建议税收事先裁定机构设置在试点省级税务局内设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接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裁定申请、召集成立裁定工作小组、上报裁定意见等。同时,将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进一步优化裁定程序及后续处理。建议在正式受理纳税人事先裁定申请前引入预审咨询程序,方便纳税人初步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的观点,避免因纳税人准备不足而影响申请结果或得到与自身预期相悖的结果,也便于分流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裁定申请。预审咨询后,纳税人可以正式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具裁定结果并生效后,应继续跟踪申请人的具体实施情况。申请人在完成预期经营事项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事先裁定附于纳税申报表中,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实施情况与裁定中的预期计划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查。
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税收事先裁定案例。可考虑由税务总局对案件进行汇总筛选,在官方网站集中公布。公布的案例可隐去纳税人身份信息,公开内容可包括裁定申请的事实与问题、裁定涉及的税法依据、裁定结果及理由等。公布时,还应声明案例对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直接援引适用,不具有先例作用。
总的来看,推动税收事先裁定在助力企业税务合规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 期待更多税务部门加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性试点,不断扩大企业受益面,并持续推进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提升裁定质效;另一方面,企业在建立完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在面对复杂疑难的预期经营事项难以准确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特别是在目前已开展税收事先裁定试点的地区,可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齐全的相关信息资料,争取获取有效裁定,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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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探索实施税收事先裁定 助力企业税务合规

创建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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