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征期正式确定,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3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3月征期延长!17日截止!
(2) 3月1日起,个税汇缴开始!
(3) 抓紧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
(4) 个税手续费返还!3月31日截止!
(5) 这类企业,印花税免征!4月1日起实施!
3月征期定了
17日截止
税局明确:3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月17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3月1日起个税汇缴开始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4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2024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哪些费用可以在汇缴期间补充扣除?
下列在2024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上限12000元/年)。
温馨提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月31日截止
个税经营所得汇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
【汇算申报表】
1.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这类企业免征增值税
4月1日起执行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1、对企业有特殊规定,是指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指双方都免,含非居民企业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仅仅是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应税合同不免;
4.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所以这两个环节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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